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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64]法司字第279号【发布日期】1964.12.11【实施日期】1964.12.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

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由专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即可在专人监督下销毁,并在原卷中注明。

三、本通知应传达到每个基层法院,并结合本机关的“五反”运动,对此进行一次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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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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