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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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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65.01.13【实施日期】1965.01.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1月30日法办邵字第118号关于处理代诉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代诉人范围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代诉人的范围应限于军人的父母、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与军人无亲属关系或亲属关系较远的人,以及社队干部等均不能作破坏军婚案件的代诉人,但他们可以检举揭发。对于代诉的案件,军人知情的,必须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征求军人意见后处理;军人不知情的,也必须主动与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后处理,至于是否要告诉军人,则请他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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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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