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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0.05.05【实施日期】1980.05.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7月24日闽法民他字<1979>1号的请示报告收阅。关于龙溪地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华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待女方征得男方提出书面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而女方坚持离婚时同意判决离婚,判决书可由女方自行寄给男方。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越南归国难侨杨玉莲要求与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的请示报告(197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该区云霄县常山农场越南归国难侨杨玉莲要求与现在越南海防市的越南籍人陈文勇离婚一案如何办理问题。其主要案情是:杨玉莲,女1952年生,1978年5月,被越南当局由海防市逼返祖国。现杨的一家,父、母、三个妹妹、二个弟弟都安排在我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就业,其兄杨华兴,1978年8月归国,现在广东省珠江华侨农场。据杨玉莲自诉:在她被逼返祖国前,1978年4月,她与越南籍人陈文勇(28岁,越南海防市建设机器厂钳工)结婚,已到海防市公安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发一张结婚证,给男方收存。杨回国后,于今年元月生一男孩,现杨提出陈文勇是越南人,有父母亲,他不愿来中国,为前途着想,她要求法院判决与陈离婚;其兄杨华兴也来信讲,在他回国时,陈文勇当他面撕毁了与她妹妹的结婚证明书,要求法院判决他妹妹与陈文勇离婚。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研究意见,当前越南反动当局虽在极力反华排华,两国关系恶化,但两国之间仍有外交关系,人民之间还可来往通信,为此,可先由当事人自行联系,征询意见,尽量征得对方意见后再予处理。如男方不同意或不理睬,女方坚持一定要离婚时,可予同意判决离婚。当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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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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