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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1.09.01【实施日期】1981.09.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23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荷秀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李培沅、李莉对李荷秀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培沅、李莉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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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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