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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2.02.17【实施日期】1982.02.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81)第110号函,收悉。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冯健与王镛非婚生女,其祖父母冯、李夫妇表示愿把孙女接回由他家直接抚养,为了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起见,考虑冯虎山与孙女之间既有血缘关系,并在经济上又有负担能力,要其对孙女尽抚养责任是适宜的。

三、此案在处理中,要依靠冯虎山所在单位组织,对冯多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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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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