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84]法研字第5号【发布日期】1984.04.17【实施日期】1984.04.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84年2月27日电话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购买或租用私人房屋时,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这个《条例》没有规定适用的时效,在它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租用或购买的房屋是否有效?应否给予法律保护?对此问题,经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系,认为:在这个《条例》公布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下达三个文件,即: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5年9月11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均强调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经批准不得租用或购买私有房屋。因此,1983年12月17日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上述问题的规定同过去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处理1983年12月17日公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前发生的这类问题时,也应按照这个原则处理。
此复。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