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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日期】1985.08.07【实施日期】1985.08.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七月五日请示的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第二十二问的答复,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经本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审核同意,然后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考虑到你们请示的案件,死缓犯还没有及时移送执行机关的特殊情况,我们同意对此案的处理,商请公安厅审核后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请你们转告下级人民法院:今后对于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看守所,并请他们及时将罪犯移交给劳改部门执行。

此复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曾规定:死缓犯人在劳改期间抗拒改造,必须执行死刑的,由劳改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司法厅审核后,再报高级法院核准。

我区有一罪犯已判处死缓,尚未送往劳改队,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就抗拒改造,须报请执行死刑。司法厅认为,犯人尚未送往劳改队,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拟送高级法院核准。我们认为,应当由抗拒改造的死缓犯所在的看守所经过公安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再报高级法院核准。

妥否,请指示。

198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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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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