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司[1985]26号【发布日期】1985.03.20【实施日期】1985.03.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84]公发(刑)19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弹痕建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主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联系,共同商定法院各单位枪支送检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并协助公安部门认真执行。
二、结合弹痕建档工作,各级法院要对枪,弹的配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已调出法院或已离休、退休的干部未交回的枪支,以及非法院干部所持有的法院枪支,应由原单位派专人负责,限期收回。
三、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废旧枪支,应登记注册,逐级上交,以省为单位送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四、枪支送检完毕后,应按我院《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配枪范围配发枪支,任何单位不得随便扩大配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