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民]发[1985]13号【发布日期】1985.06.12【实施日期】1985.06.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继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继承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承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继承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承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三、继承法一经生效,各级人民法院就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批复中对于继承问题的规定、解释,凡与继承法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
四、继承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由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小型座谈会,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有关问题。请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报送经验、案例等有关材料,以便选用参考;如有问题,并请提出,以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