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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土改中地主、富农被遗漏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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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民]复[1986]5号【发布日期】1986.01.27【实施日期】1986.01.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86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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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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