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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8.08.17【实施日期】1988.08.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法<1988>第三号关于莫曼玲、莫曼荣、莫德林、莫德森与赵新燕、赵新民、田舜华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赵汝?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汝?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汝?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汝?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汝芳(田舜华之母)与其弟赵汝?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汝?的遗产分给赵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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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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