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88]民监字第531号【发布日期】1988.06.09【实施日期】1988.06.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