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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88.12.03【实施日期】1988.12.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自然人、法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所得虽未达到追究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但情节较重的,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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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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