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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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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9.06.09【实施日期】1989.06.0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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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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