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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民[1990]8号【发布日期】1990.04.14【实施日期】1990.04.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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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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