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人字[1990]1号【发布日期】1990.07.05【实施日期】1990.07.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热爱检察工作,献身检察事业,增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检察机关工作满30年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获得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三条 在检察机关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一、从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人民军队内从事政法工作或建国后参加检察机关工作之日起,至发证年度12月底或离退休时止,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连续计算为从事检察工作时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因受错误处理或株连而调离检察机关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出检察机关或在此期间下放劳动以及经组织动员回乡的。
上述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只适用于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一般不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暂不发给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故的检察人员不追授。
第六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授予。地方各级检察院的人员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审报;军事检察机关的人员,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审批。
第七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每年颁发一次。颁发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荣誉证书和证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
第九条 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其荣誉证书和证章,并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