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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业务经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装字[1990]13号【发布日期】1990.11.20【实施日期】1990.11.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

经商请财政部同意,从1991年起,检察院经费将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示”“项”单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报1991年度预算时,应参照1990年度实际支出数,根据高检会(办)字第7号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经费实行单列户、单独列支”的规定,将行政费和业务费分开计算,按照实际需要数,认真进行编报。

二、由于年初预算难以估算准确,在执行年度预算中,应根据检察院的实际需要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按季度编制追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根据(19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和(1990)财预字第79号文件规定,各级检察院要明确办案费的开支范围,不得人为缩小其范围。遇有特殊或重大疑难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办案经费确实不足时,应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专项申请,追加支出预算。

四、检察机关办案装备、设施落后,为了改善基本的办案条件,需逐步配置交通、通讯、侦查技术等设备。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在年初预算时申请专项设备购置费。省、分、市、州检察院都要争取一笔专项经费,实行对下补贴。

五、省级检察院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从1991年起应将所辖检察院的预算、决算报表及时汇总上报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各项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掌握使用,不得违犯、乱支。要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在贯彻落实财政部(1990)财预字第79号文件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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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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