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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发文字号】法经[1990]第101号【发布日期】1990.09.10【实施日期】1990.09.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注:该文已经部分不适用,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仍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你司企字〔1990〕112号文收悉。对文中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企业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其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部门、行业或经济组织,则应经其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应当在……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并不是指按规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可以其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确定其是否超越经营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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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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