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民字[1990]2号【发布日期】1990.09.15【实施日期】1990.09.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承担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这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有关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政诉讼法》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自觉性。《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对此要正确认识,严肃认真地把这项法律监督工作做好,按照高检院民发字<1990>第1号文件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理,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慎重从事,务必搞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积极受理对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严肃认真地维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实施,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在实施《行政诉讼法》和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职能、作用,取得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四、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互相支持,各司其职。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实践经验,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开展,注意积累经验。在工作中要经常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慎重地解决问题。

各地有关这方面工作的部署、进展情况应及时向高检院请示汇报。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