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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民[1990]6号【发布日期】1990.07.25【实施日期】1990.07.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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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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