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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实体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前可以依法裁定终止合同履行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61号【发布日期】1991.06.07【实施日期】1991.06.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关于对确无履行必要的承包合同纠纷在作出实体处理以前,可否使用裁定先终止合同履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承包合同确无履行必要、情况紧急,不先行终止合同履行,将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项、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原承包合同履行。

此复

(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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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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