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函[1991]61号【发布日期】1991.06.07【实施日期】1991.06.0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粤法经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关于对确无履行必要的承包合同纠纷在作出实体处理以前,可否使用裁定先终止合同履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承包合同确无履行必要、情况紧急,不先行终止合同履行,将会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项、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原承包合同履行。
此复
(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