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发布日期】1991.05.15【实施日期】1991.05.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近,部分省、市检察院请示检察人员能否加入民主党派问题,经研究,并商得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问题的通知》(统发文[83]796号)的精神,并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中央同意,民主党派不在检察系统发展成员,也不在检察系统进行民主党派的宣传和组织活动。检察人员也不得加入民主党派。
二、现已取得民主党派党籍的检察人员,可保留党籍,并与其所在党派组织发生个别联系,但不在检察系统进行党派活动。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对这些民主党派成员在工作上、学习上、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不得予以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