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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人员不得加入民主党派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发布日期】1991.05.15【实施日期】1991.05.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最近,部分省、市检察院请示检察人员能否加入民主党派问题,经研究,并商得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问题的通知》(统发文[83]796号)的精神,并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中央同意,民主党派不在检察系统发展成员,也不在检察系统进行民主党派的宣传和组织活动。检察人员也不得加入民主党派。

二、现已取得民主党派党籍的检察人员,可保留党籍,并与其所在党派组织发生个别联系,但不在检察系统进行党派活动。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对这些民主党派成员在工作上、学习上、待遇上应一视同仁不得予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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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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