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王美华、包头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指定管辖的复函 |
|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1.04.20【实施日期】1991.04.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民字第1号《关于请示对王美华、包头市新材料应用设计研究所诉神州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该案已由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移送你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已进行了实体审理,故以仍由该院依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为宜。请你院通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意见办理。
此复。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