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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发布日期】1991.12.24【实施日期】1991.12.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声像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等专门载体材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直观地记录了事物的原貌,是文字记录的补充,与文字材料一样是法院档案的组成部分和职能活动的记录,必须按本办法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声像材料的归档

第四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上级领导对本院的工作进行视察或检查时形成的声像材料;

(二)本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三)本院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本院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而拍摄、录制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五)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活动的声像材料;

(六)刑事案件执行死刑验明正身的声像材料;

(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供并被采用作为证据的声像材料;

(八)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拍成的照片;

(九)其它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五条 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要把声像材料与有关行政文书材料或诉讼文书材料一起整理,单独组卷,统一编号。

(二)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是原版、原件。

(三)声像材料,必须图象清晰、声音清楚,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四)照片材料必须由底片、照片、文字说明三部分构成。说明部分包括:事由(案由、案号)、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和摄影者。

(五)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须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案号、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录制人、盘数及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内容。

(六)声像材料的说明必须用毛笔或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七)声像材料的归档时间须按声像材料形成的特点,由主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分别按行政文书档案或诉讼文书档案规定的归档时间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章 声像档案的整理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必须保持声像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一张(盒、盘)或一组密不可分的材料为一个保管单位。

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的不同分类整理,声像档案主要分为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片四类,其代符各为ZP、LY、LX、YS。

第七条 照片正片与底片各自编号。一张或一组密不可分的照片只有一个顺序号,若是一组照片,则在顺序号后加编分号。把底片号用铁笔横排刻写在胶片乳剂面片边处右上方。底片放入底片袋内,在底片袋的右上方注明底片号,再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插入底片册。彩色照片的底片需翻拍成黑白底片。

照片正片要与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的正面,若是一组(若干张)正片,最前面要加总说明,每张再分别编写简要的分说明。

照片根据分类将同类的正片与说明组成卷宗,卷宗内的芯页以三十页左右为宜。凡随同诉讼文书归档的照片,其正片和底片亦按上述要求整理。

第八条 录音带、录像带如同一内容分录了数盒(或盘),应统一编号,每盒(或盘)再编分号;若一盒(或盘)内录制了若干项,则编一个号,再按顺序详细注明每一内容,并在每一项内容上注明带长(起迄时间)。每一项内容都要按类单独登记。

录音带、录像带的盒套外要贴上标签、写明编号、案由(事由)、案号、题目、讲话人、录制日期、录制内容、录制人、盒数、参见号、带长、型号、保管期限等。

影视片的整理方法与录音带、录像带相同。

第四章 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九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声像材料,需经技术处理后方可入库,并加注说明。

第十条 入库后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均应立放于柜架上,不能挤压。录音带、录像带每隔6至12个月重绕一次,以释放内部压力,避免产生粘连或复印现象。如发现录音带、录像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照片发黄、霉变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的库房需密封,做到防火、防光、防盗、防尘、防磁、防热、防潮和防低温等。温度保持在18-24℃;相对湿度在40-60%之间。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的利用需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借出、复制、消磁和涂改。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形成特点分别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诉讼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确定。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与同一卷号不同载体的档案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需销毁的声像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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