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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0.24【实施日期】1991.1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函[1991]1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根据在二审期间被人民政府撤销的案件,二审程序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原告邓冠英、王文国持琼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要求被告琼海县无线电厂腾退房屋,属于落实侨房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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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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