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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科员职务的司法警察,担任基层法警队长职务的,可以执行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评授警衔的标准。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 通讯联络方式 ☆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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