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办[1992]86号【发布日期】1992.07.15【实施日期】1992.07.1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
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国生效。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