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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2]98号【发布日期】1992.07.13【实施日期】1992.07.1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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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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