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2]18号【发布日期】1992.06.20【实施日期】1992.06.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使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对改进和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审判业务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普遍或先在部分法院试行。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使试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试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告我院办公厅。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随后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