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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1992]18号【发布日期】1992.06.20【实施日期】1992.06.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使用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对改进和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它作为审判业务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普遍或先在部分法院试行。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使试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试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告我院办公厅。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随后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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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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