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2]6号【发布日期】1992.04.17【实施日期】1992.04.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1992年4月3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自1992年4月3日起施行)。
这是三项重要的基本法律,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并严格执行。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严格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通知如下:
一、《代表法》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质询和对检察机关工作进行视察等规定,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发挥作用,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的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接待人民代表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视察,虚心听取、认真处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质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质询案,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办理,并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在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地使检察工作置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
二、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进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不仅受到党和国家的一贯重视,也受到广大妇女和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注。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中要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原则,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拐卖、绑架妇女,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对残害、虐待、遗弃妇女,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和其他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及时惩处。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财产权益、劳动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
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工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工会法》的颁布施行,对工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了保障。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保护工会的正常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代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