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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试行)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控字[1992]1号【发布日期】1992.01.03【实施日期】1992.01.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了加强以民来访接待工作,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促进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检察机关接待室评比条件和评比方法。

一、评比条件

(一)接待工作

1、设有专用的来访(举报)接待室和举报电话。接待室内部整齐清洁并设置来访须知、文明接待公约、法制宣传材料以及桌、椅等便利群众来访的设施。

2、分、州、市以上检察院的接待室应有相应数量和专职检察干部,负责来访控告、申诉的受理;县、区检察院的接待室每天有人值班接待。

3、接待时间对外公开并严格遵守,接待人员坚守岗位。做到来访或举报电话随时接待、受理。

4、接待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有高度负责感和工作热情。

5、接待人员在接待工作中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有本人照片、编号和单位名称的胸牌标志。举止文明,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没有简单生硬和推诱现象。

6、对属于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接谈登记,按分级负责原则及内部业务分工及时正确处理,做到无积压、无差错。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

7、接待室工作做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包括:接待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检察长接待制度等。

8、检察长接待日应向社会公布,每月不少于2次。并要亲自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

9、认真处理好每一件矛盾可能激化的来访,做好疏导工作,没有发生来访者自杀、行凶和危重病人在接待室死亡等事故。

10、重访率不高于10%,越级上访率低于5%,使问题解决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

1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办案工作

1、认真承办来访的各类案件,无久拖不决案件。

2、经办案件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诉讼文书齐全。

3、案件办结后,应按规定立卷档。

(三)信息工作

1、重视信息工作,对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典型案件等,能及时提供信息。月、季度、年度有综合情况分析或专题反映。

2、接待室提供的各类信息材料如被上级机关或报刊采用,可作为评比的重要内容。

二、评比方法

1、自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检察院可根据上述评比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比标准和评比方法,结合年度总结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组织实施,政治部门审核把关并报请党组审定。

2、评比文明接待室分三个层次进行:

分、市(州、盟)人民检察院对县、区(市、旗)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评比,并对评选出的县、区(市、旗)院文明接待室授予称号和标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分、市(州、盟)人民检察院进行评比工作突出的,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和标牌。对其中开展活动成绩显著、工作突出的,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称号和标牌。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定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符合标准、工作特别突出、开展活动成绩特别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和省院提请的分、市(州、盟)院和县、区(市、旗)院接待室,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并颁发标牌。

被授奖的文明接待室,应努力保持荣誉,力争在再次评比中保持称号。如工作下降应限期改进,如无起色,不符合评比条件,应由原授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标牌。

说明:

重访是指同一来访人因属检察管辖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来访,但不包括来访人在规定办案限期内的第二次来访。

重访率=重复来访件数÷(首次来访件数+重复来访件数)。

越级上访是指来访人越过应属下级检察院到上级检察院的来访。

越级上访率=越级上访件数÷来访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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