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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1991)68号、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是否适用军队开办的企业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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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发文字号】法经[1992]39号【发布日期】1992.03.19【实施日期】1992.03.19【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经上字〔1991〕第3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的军队开办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可以参照国务院〔1990〕6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此复
(抄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经济贸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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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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