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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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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91]民他字第28号【发布日期】1992.03.16【实施日期】1992.03.1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请字第1号《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此案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带有金融业务性质的典当业。故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以上意见,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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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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