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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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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1993]72号【发布日期】1993.08.28【实施日期】1993.08.2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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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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