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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3]10号【发布日期】1993.11.10【实施日期】1993.11.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略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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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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