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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认真贯彻中办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1993]12号【发布日期】1993.05.10【实施日期】1993.05.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的热诚欢迎和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再上新台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前一段贯彻《紧急通知》中,各地检察机关工作是积极的,得力的。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为此,重申如下意见: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继续学好中办国办《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检察机关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为农村建设和农业的稳定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际措施,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要从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出发,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不能推诿、扯皮,因贻误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玩忽职守责任。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得用专政的办法处理农村经济、行政纠纷,不做伤害农民群众积极性的事。不得把农民拒绝乱摊派当作抗税和妨碍公务案件处理,对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的事件,一定要妥善处理,注意防止矛盾激化、保证社会稳定。

三、对于贪污、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农用生产资料资金和提留统筹款及其他款物的案件;硬性乱摊派、乱提留,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案件;滥用、挥霍农用资金,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案件;农村基层干部或执法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农民的案件,要坚决查办。对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劣质种子、劣质农机具等坑农、害农的犯罪案件,要及时予以惩办。

四、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绝不允许参与向农民摊派的活动,不允许做任何加重农民负担的事。到农村查案、取证,食宿一律自理。如有违者,严肃查究。

五、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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