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1993]72号【发布日期】1993.05.08【实施日期】1993.05.0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字法告申<1993>03号请示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抄报本院的函均已收悉。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1992年8月13日签订的购销苹果合同约定,“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本案货物的到达地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白水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