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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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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92]民他字第29号【发布日期】1993.05.03【实施日期】1993.05.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嫚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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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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