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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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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3]30号【发布日期】1993.04.10【实施日期】1993.04.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经上字90—8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意见。袁坚东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结算制度截留支票款以掩盖其挪用库款的罪行,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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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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