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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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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函[1993]33号【发布日期】1993.04.17【实施日期】1993.04.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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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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