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刑字[1993]30号【发布日期】1993.03.27【实施日期】1993.03.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简称《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安全方面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家安定、社会稳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国家安全法》是我们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法律依据和斗争武器,它必将对我们更有力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必须充分认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严重性和与这些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意义。当前,要认真组织广大检察干警学习《国家安全法》,深刻领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立法精神,并在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中结合法律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义务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积极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在审查批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中,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三、刑事检察部门要认真研究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对国家安全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沿海、沿边地区检察机关要逐步建立国家安全检察机构,其他地区要确定专人负责。
四、《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在公布实施后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依照《国家安全法》办理,对《国家安全法》实施以前的犯罪案件,依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