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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12.05【实施日期】1993.12.0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申(1992)21号《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1945年吉寿山将自己承典张裕坤(下落不明)的现兰州市城关区山字台北街6号两间东房转典给李有福。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李有福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李有福对该房享有无期限的典权。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立据将该房转让给朱伯华。1979年朱伯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91年房屋产权换证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报无异议后,为朱伯华颁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据此,我们认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所立转让字据可视为典权让与行为,并非该房所有权的转让,即李有福脱离典的关系,由受让人朱伯华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后经登报公告无异议后,朱伯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现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华对该房主张回赎,不应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归朱伯华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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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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