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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江西省九江市中转站与王秀英房屋改建纠纷案的函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92]民他字第50号【发布日期】1993.01.12【实施日期】1993.01.1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0月15日《关于江西省九江市王秀英房屋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九江市中转站与马文庆于1975年5月30日和12月6日所签订的两份合同表明,当事人双方系共同改建房屋,不是买卖房屋关系。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多年,并无争议。1982年马文庆死后,其妻王秀英以房屋是“抵押”给农场中转站的为由,否定原协议,不应支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讼争的110号前幢楼房判归龙感湖农场驻九江市中转站所有。后幢楼房判归王秀英所有,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请你们做好王秀英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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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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