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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3]2号【发布日期】1993.06.18【实施日期】1993.06.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199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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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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