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4.10.26【实施日期】1994.10.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今年5月30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精神,正在积极行动,抓紧各方面的准备。目前,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在即。为了进一步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再作如下通知:
一、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强调敢于办、依法办,认真办。对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拘留和批准逮捕的在押案犯进行一次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内的案件。对于那些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已经拘留或者逮捕的,以及超期羁押和久押未决的案件要立即依法采取措施,该改变强制措施的要改变强制措施。对那些插手经济纠纷扣押人质,违法拘留、逮捕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必须坚决纠正。
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严禁刑讯逼供,坚决杜绝暴力殴打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当事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案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应抓紧查清,妥善处理。对被害人该治病的要给予治疗,对违法违纪人员应给予党政纪处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办案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犯罪分子财物的措施,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赃款赃物要严格管理制度。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要立即纠正,逐案逐件核清,区分不同情况抓紧进行处理,该返还的返还,该解冻的解冻。
四、各级检察机关可对近两年来办案情况,如对撤案案件、不诉案件、无罪判决案件以及错捕、错诉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建立完善各项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以积极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准备工作。各地在准备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