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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力发电厂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经[1994]235号【发布日期】1994.09.27【实施日期】1994.09.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经他字第3-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下称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力发电厂(下称发电厂)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明确约定:“黄梅小池口港船板交货”,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该案应由黄梅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其(1994)常经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和津市市人民法院(1993)津经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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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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