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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文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贪检字[1994]41号【发布日期】1994.05.20【实施日期】1994.05.2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我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签发的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下发实行后,一些检察机关对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使用的文书规格提出意见。为便于检察工作的开展、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经我院研究并商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决定对该文书进行修改,具体要求如下:

1、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仍以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2、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以1993年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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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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