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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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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4.05.11【实施日期】1994.05.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3]122号《关于海源县土畜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如何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刑事诉讼执行职务中,扣押、变卖海源县土畜产公司的羊绒并造成损失,海源县土畜产公司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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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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