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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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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4.03.26【实施日期】1994.03.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川民终字第2号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实用信息交流网络是四川经济日报社开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纳税,并向四川经济日报社交纳管理费用的经济实体。其所争执的财产是在发生纠纷之前形成的,因此应由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和四川经济日报社共同合理分割,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应适当多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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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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