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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高检发控字[1995]2号【发布日期】1995.03.17【实施日期】1995.03.1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落实赔偿经费。对已决定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从预算经费中先行支付。如经费不足,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各地在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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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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